古人曾說過:『車無轅不行人無信不立』,意思就是誠信對於一個人而言,如同輪子對於一輛車,沒有了它,就無法行走,這說明了誠信(即信用)的重要性。

 

現今很多人在消費主義的催眠下,大量消費,肥了商家的業績,瘦了自己的荷包,甚至透支自己的信用。他們都沒有意識到,信用卡循環利率之高,能讓他們陷入永無止境的還款處境;使用循環利率、遲繳、呆帳等不良紀錄,使他們的信用評比節節下降;非得等到還不出錢來,及需要房貸或車貸時,才發覺到自己過去的信用紀錄,陷他們於不利的境地,不僅能貸的金額少,而且利率也比別人高,到這個時候後悔也來不及了。因為我國的法律規定,金融聯徵中心保有個人(企業)的金融相關往來紀錄,保有期限如下:

 

 

金融聯徵中心第09700415350號函核備及公告之資料保有期限的摘要:

 

二、提供會員金融機構於符合特定目的下之利用,當事人資料之揭露期間為:


(一) 逾期、催收及呆帳紀錄,自清償之日起揭露三年,但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


(二) 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三年,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三年。但對於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者,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揭露六個月;拒絕往來提前解除者,自拒絕往來提前解除之日起揭露六個月


(三) 破產宣告紀錄或清算裁定註記,自宣告日或裁定開始清算日起揭露十年。更生註記,自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日起註記四年,但最長不超逾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日起十年。


(四)信用卡資料:

    

       (1) 信用卡資料揭露期限,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五年。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,未清償者,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七年;已清償者,自清償日起揭露六個月,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七年

    

       (2) 特約商店資料揭露期限,自解約發生日起揭露五年;特約商店每日請款交易資料,自請款交易日起揭露一年。

    

       (3) 信用卡戶帳款資料揭露期限,繳款資料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一年,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六個月,但呆帳紀錄未清償者,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


(五)會計師受懲戒處分資料,除撤銷簽證之核准及除名者永久揭露外,餘皆自處分或懲戒日起揭露五年。


(六)其他信用不良紀錄,自事實發生日起揭露五年。但其他法令或契約對於各該資料揭露利用期限另有規定或約定者,從其規定或

         約定。


(七)其他資料之揭露至特定目的消失為止。

 

參考資料: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(http://www.jcic.org.tw/disclosure.htm)

 

 

 

 

所以,聰明的人就應該懂得好好保護自己的信用,才能讓自己在跟銀行作貸款申請時,取得較低利率的較高成數的貸款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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